“被告人吴某非法向他人销售冰毒牟利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“3月30日,黑龙江省招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,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2017年10月至11月,吴某与他人在招远县多次服用甲基苯丙胺。期间,吴某在招远县福集香河区和新沂区天天租住房屋,将病毒从别处购买的烟盒,两次送给他人出售。2019年11月14日,吴某在招远县向徐某(另案处理)购买甲基苯丙胺时,被招远县公安局当场抓获。
2020年2月16日,公安机关以涉嫌贩毒罪将吴某移送医院审查起诉。
2月25日,法院利用远程审判系统与肇源看守所、肇源司法局联网,对吴某进行远程审讯。吴某说,他认罪接受处罚,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《供述及处罚宣誓书》。3月12日,法院起诉法院。
“疫情期间,本案在我院以‘隔离’审理方式进行”,据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韩文超介绍,为确保疫情期间犯罪得到及时惩处,避免病毒当面传播的风险,医院配合法院将庭审由线下转为线上,做到法官、检察官、辩护人不出办公室,在押人员不出看守所,多点衔接“面对面”办案。
据了解,庭审前,该院技术人员积极配合法院、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进行全面调试,确保“云审判”过程中信号稳定、画面流畅、声音清晰。
审判过程中,法官、检察官、辩护人、被告人通过视频连接同步进行审判,利用网络视频“隔空”进行法庭讯问、证据质证、公诉意见、辩护意见等,整个审判过程纪律严明,行为规范,程序完整,秩序井然。
